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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經營行為準則

一、目的

為落實誠信經營,防範不誠信行為,特制訂本準則,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事項。

二、適用範圍及對象

本準則適用範圍為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關係企業(以下稱本公司或本集團)。 本準則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或本集團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

三、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禁止不誠信行為,本準則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達成交易或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等目的,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觸犯本準則所禁止之行為、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四、不正當利益

本準則所稱不正當利益,係指基於前條目的所涉及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借貸、佣金、職位、服務、優待、贊助、回扣、疏通、招待、旅遊、娛樂、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五、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不正當利益者,應立即報告其上級主管,並予以退還或拒絕。

六、防止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人員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益衝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報告上級主管,上級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或協助其迴避。

七、禁止洩漏營業秘密

本公司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公司營業秘密,非經公司同意,不得洩漏所知悉的公司營業秘密予第三人,亦不得將公司營業秘密於執行公司業務範圍以外使用。

八、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九、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本公司人員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十、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十一、競業禁止

本公司人員於任職本公司期間內,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或與他人共同從事與本公司營業利益相衝突之業務或兼職。 本公司人員經本公司依法補償其不從事競業行為之損失者,於離職之日起二年之內,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與本公司營業或業務相同或相類似之事業,或投資該等事業達其資本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或受聘雇於第三人或為他人之顧問,或出版及發表著作而構成對本公司不公平之競爭;但該離職之本公司人員若能舉證並經本公司書面證實其所從事或投資經營的商業行為並未構成和本公司之間的競爭關係,且本公司之營業秘密並不會受到侵害時,不在此限。 本公司人員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不得以任何方式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唆使本公司之員工離職或為任何破壞本公司員工和本公司之間的正當職務行為。

十二、向交易對象說明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時,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的誠信經營政策及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形式或名義之不正當利益。

十三、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與不誠信經營之供應商、代理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從事交易,經發現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並得停止與其商業往來。

十四、契約明訂誠信經營條款

本公司與交易對象簽訂契約時,宜納入誠信經營條款及下列事項: (一)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誠信經營條款者,應立即通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配合調查。 (二)任何一方如違反誠信經營條款,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五、賄賂防制管理系統

本公司賄賂防制管理系統係依照ISO 37001標準,採用「規劃與建立、實施與運作、監督與查核、維護與改進」(Plan-Do-Check-Act, PDCA)之循環運作模式,建立賄賂防制管理系統,並以「賄賂防制管理手冊」提供設定、審查、和達成賄賂防制目標之架構,確保其有效運作與持續改進。 本公司賄賂防制管理系統最高管理階層指派行政總處副總經理擔任,授權法務部擔任賄賂防制專責單位,並提供賄賂防制專責單位適當的資源並確保人員具有適當的能力、授權與獨立性。且當遇到重大賄賂相關議題時,可直接回報最高管理階層與董事會。

十六、本公司人員涉及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發現或接獲檢舉本公司人員涉有不誠信之行為時,應查明相關事實,如經證實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及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行為人停止相關行為,並依公司規章懲處,且於必要時透過法律途徑維護公司權益及名譽。

十七、他人對本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發現或接獲檢舉他人對本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應將相關事實通報司法、檢調機關,且於必要時透過法律途徑維護公司權益。

十八、檢舉信箱及專責單位

本公司檢舉不誠信行為之檢舉信箱為:[email protected],檢舉人應填具附表「違反誠信經營行為檢舉表」並提供具體事證,或透過第三方專業機構之舉報平台進行實名或匿名檢舉。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均應予以保密,本公司鼓勵基於善意,或者基於合情理的信任檢舉事件,並將確保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本公司對於檢舉案件以行政總處為專責單位,負責受理及調查檢舉案件,如經調查發現屬實,應作成書面報告,送請人評會議處;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並應以書面報告通知董事或監察人。 本集團應有相應之檢舉受理、調查及議處制度及組織。

十九、實施

本準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將最新版本公告於官網上,以中、英文版本與本公司人員、交易對象等利害關係人溝通。

版次/修訂: 0/0

生效日: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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